佛山市羽毛球协会章程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委员;
  3.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实施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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