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和委员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主席外出或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副主席受主席委托代理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交委员会决定;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上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