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羽毛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 称:佛山市羽毛球协会
英文名:Foshan Badminton Association (缩写:FSBA)
英文名:Foshan Badminton Association (缩写:FSBA)
第二条 佛山市羽毛球协会是佛山市范围内的羽毛球专业人员以及社会上积极支持羽毛球事业发展的各界人士和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和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佛山市羽毛球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广泛团结羽毛球工作者和爱好者,积极争取各界热心人士的支持,促进佛山市羽毛球运动的开展,推动全民健身活动,努力提高佛山市羽毛球运动水平,培养人才,为国争光。
第四条 佛山市羽毛球协会接受佛山市体育运动委员会业务主管单位,并接受佛山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佛山市羽毛球协会设在广东省佛山市卫国路75号(佛山市体育馆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佛山市羽毛球协会的业务范围
1.推动、指导佛山市羽毛球运动的开展,促进羽毛球运动在佛山市的普及和提高。
2.策划、组织佛山市的各类群众性的羽毛球活动和比赛,协助体育部门筹办各级羽毛球竞赛。
3.负责羽毛球裁判员的管理、培训、等级裁判员的考核和申报工作。
4.组织形式多样的羽毛球运动技术学习班,不断提高佛山市羽毛球运动爱好者的技术水平。
5.积极开展交流活动,增进各地羽毛球工作者和爱好者之间的联系和友谊。
6.以争取各界热心人士的支持赞助、兴办经济实体等多种方式,为开展佛山市的羽毛球活动筹集经费,增强协会的工作实力。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佛山市羽毛球协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年满十八岁,自愿接受和遵守佛山市羽毛球协会章程者,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经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即可成为会员。以个人名义申请批准,成为个人会员;以团体法人名义申请批准,成为团体会员。批准成为会员,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对本协会有特别贡献者,经委员会同意,授予会长、副会长、名誉会员等职衔。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4.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会长、副会长、名誉会员享有参与决定本协会重大事宜的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4.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会长、副会长、名誉会员享有参与决定本协会重大事宜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1.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委员;
3.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委员;
3.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实施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实施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委托佛山市体育馆的财务人员兼任本协会的财务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