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羽毛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佛山市羽毛球协会,英文名:Foshan Badminton Association (缩写:FSBA)。
第二条 佛山市羽毛球协会是佛山市范围内的羽毛球专业人员以及社会上积极支持羽毛球事业发展的各界人士和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佛山市羽毛球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广泛团结羽毛球工作者和爱好者,积极争取各界热心人士的支持,促进佛山市羽毛球运动的开展,推动全民健身活动,努力提高佛山市羽毛球运动水平,培养人才,为国争光。
第四条 佛山市羽毛球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佛山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佛山市羽毛球协会设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79号岭南明珠体育馆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佛山市羽毛球协会的业务范围
1.推动、指导佛山市羽毛球运动的开展,促进羽毛球运动在佛山市的普及和提高。
2.策划、组织佛山市的各类群众性的羽毛球活动和比赛,协助体育部门筹办各级羽毛球竞赛。
3.负责羽毛球裁判员的管理、培训、等级裁判员的考核和申报工作。
4.组织形式多样的羽毛球运动技术学习班,不断提高佛山市羽毛球运动爱好者的技术水平。
5.积极开展交流活动,增进各地羽毛球工作者和爱好者之间的联系和友谊。
6.以争取各界热心人士的支持赞助、兴办经济实体等多种方式,为开展佛山市的羽毛球活动筹集经费,增强协会的工作实力。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佛山市羽毛球协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年满十八岁,自愿接受和遵守佛山市羽毛球协会章程者,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即可成为会员。以个人名义申请批准,成为个人会员;以单位法人名义申请批准,成为单位会员。批准成为会员,发给会员证。单位会员实行单位代表制,代表由单位推荐或选举产生,其任职期间如发生工作或职务变动而失去代表性的,由其原单位另行推选接替人员。
第九条 本会可邀请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人才、体育界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运动员、教练员及其它行业中关心支持体育事业并且有特殊贡献的人士入会。对本协会有特别贡献者,经理事会同意,可授予名誉职务。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4.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且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若本届未满期限,可延至本届期满)。
第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一届,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第二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会长的职权是:
1.决定本会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2.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3.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 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5. 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的职权是:
1.主持开展日常全面工作。
2.召集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议。
3.实施内部管理制度。
4.由会长授权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5.办理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召集会员大会。
7.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8.指导本会各机构的组织、建设、活动,及换届选举工作。
9.抓好协会的实体化、产业化拓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3.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任职人选。
6.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可连任。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第1、4、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会费每人每年人民币60元。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负责本会的财务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四十二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后生效。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27日第四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